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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,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,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,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。从中断时起,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
关键词: 对方当事人 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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